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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143號龔國雄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樹113年度訴字第114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龔國雄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14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龔國雄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何嘉倫
股別:樹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43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鄭舜鴻
複 代理人 嚴偲予
被 告 龔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伍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元:新臺幣/日期:民國)
欠款名目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現金卡
52萬3,063元
自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 發布日期:113-06-28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