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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緝字第000045號郭克義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團113訴緝字第4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郭克義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法院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訴緝字第45號郭克義傷害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郭克義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本件定於113年8月12日上午11時15分於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第19法庭行準備程序,請應受送達人準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股別:團
書記官:劉亭均
- 發布日期:113-06-28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