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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30223號郝嘉星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洪字第3022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郝嘉星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0223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郝嘉星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附件:【執行命令(主旨)】終止債務人郝嘉星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解約金。
- 發布日期:113-06-28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