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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616號被告林芳、被告胡林瓊珠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及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甲.112年度訴字第16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芳、被告胡林瓊珠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及裁定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616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及裁
定,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文友
股 別:甲.股
- 發布日期:113-06-28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