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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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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補字第000308號林宜平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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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菊113年度店補字第30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宜平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店補字第308號原告冰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宜平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函 稿 代 碼:G1201-14 裁判公告(文采)
股       別:菊股

書記官  黃品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308號
原   告 冰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振明
訴訟代理人 馬睿駿律師
被   告 林宜平
訴訟代理人 張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4,129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 發布日期:113-06-28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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