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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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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668號潘美麗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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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翔1113年度司聲字第66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潘美麗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668號公示送達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潘美麗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68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潘美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翔1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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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628114943pdf
  • 發布日期:113-06-28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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