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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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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851號魏振倫之判決正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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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月113年度訴字第185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魏振倫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85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魏振倫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85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魏振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肆佰貳拾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肆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尚欠本金
利   息
期   間
年息
1
126,005
自112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15.6%
2
358,415
自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14.6%
 
 
  • 發布日期:113-06-28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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