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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87850號李書蔚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映字第8785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書蔚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7850號債權人李紀明(即朱豫春之承受程序人)與債務人李書蔚間返還代墊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映股書記官
節本
主旨:禁止如說明二所示之債務人李書蔚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說明二所示第三人之**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6-28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