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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431號陳怡君、陳建綱之判決正本乙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月112年度訴字第443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怡君、陳建綱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431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怡君、陳建綱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431號
原 告 鏡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婷
訴訟代理人 蔡鈞傑律師
被 告 陳怡君
陳建綱
陳冠妘
陳振家
陳姵彤
楊晴舜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盧明軒律師
周佩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 發布日期:113-06-28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