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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306號有熊國創意有限公司,珍妮亞當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姬健文,黃淑卿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土113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珍妮亞當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黃淑卿、被告有熊國創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姬健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重訴字第30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珍妮亞當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黃淑卿、被告有熊國創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姬健文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辰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吳照國
被 告 珍妮亞當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淑卿
被 告 有熊國創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姬健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珍妮亞當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淑卿、姬健文應連帶給付
原告新臺幣150萬元,及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有熊國創意有限公司、黃淑卿、姬健文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7,149,658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珍妮亞當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淑卿、姬健文
連帶負擔18%,餘由被告有熊國創意有限公司、黃淑卿、姬健文
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 發布日期:113-06-28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