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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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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306號有熊國創意有限公司,珍妮亞當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姬健文,黃淑卿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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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土113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珍妮亞當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黃淑卿、被告有熊國創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姬健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重訴字第30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珍妮亞當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黃淑卿、被告有熊國創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姬健文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辰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吳照國  
被   告   珍妮亞當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淑卿  
被   告   有熊國創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姬健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珍妮亞當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淑卿、姬健文應連帶給付
原告新臺幣150萬元,及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有熊國創意有限公司、黃淑卿、姬健文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7,149,658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珍妮亞當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淑卿、姬健文
連帶負擔18%,餘由被告有熊國創意有限公司、黃淑卿、姬健文
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1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1
150萬元
自113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83%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表2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1
1,698,969元
自112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157,656元
自113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3%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150萬元
自11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83%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2,793,033元
自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發布日期:113-06-28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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