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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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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2020號陳建銘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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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安113簡字第202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建銘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2020號陳建銘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陳建銘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勤涵
股       別:安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簡字第20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2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銘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現金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 發布日期:113-06-28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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