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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4016號魏士勛之民事起訴狀繕本一件【含計算書繕本、代墊罰款證明繕本(含新代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3年度北簡字第401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魏士勛之民事起訴狀繕本一件【含計
算書繕本、代墊罰款證明繕本(含新代墊款)】。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4016號原告梁基炫與被告魏士
勛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應送達之旨揭文件,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6-28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