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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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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31128號宋勝雄(即宋明炫之繼承人)、張阿嬌(即宋明炫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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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卯字第3112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宋勝雄(即宋明炫之繼承人)、張阿嬌(即宋明炫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1128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宋勝雄(即宋明炫之繼承人)、張阿嬌(即宋明炫之繼承人)、宋明炫(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卯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收取如說明二之‧‧‧債權。
股       別:卯股
 

  • 發布日期:113-06-28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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