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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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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3187號林涵諭(即林政輝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陳婷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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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卯字第11318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林涵諭(即林政輝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陳婷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3187號債權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哲瑋(即林政輝之繼承人)、林涵諭(即林政輝之繼承人)、林政輝(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卯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禁止債務人林哲瑋(即林政輝之繼承人)、林涵諭(即林政輝之繼承人)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林政輝(歿)(身分證統一編號:‧‧‧號)對第三人‧‧‧之‧‧‧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股       別:卯股
 

  • 發布日期:113-06-28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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