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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266號海南堯坤實業有限公司、張秦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齊113聲字第26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聲請人海南堯坤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張秦裁
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266號彭一茜等聲請閱卷案件,應
受送達人聲請人海南堯坤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張秦住居所
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劉俊廷
股 別:齊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6號(節本)
聲 請 人 海南堯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秦
代 理 人 黃心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彭一茜、王鴻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訴
字第53號),聲請檢閱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鄭雁尹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 發布日期:113-06-28
- 更新日期:113-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