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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072號張瑀曈之裁定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知112年度訴字第107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瑀曈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072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瑀曈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則顯
股 別:知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72號
原 告 王集麟
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律師
郭立寬律師
被 告 張瑀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合議庭法官欄中關於法官「陳裕涵」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楊承翰」。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 發布日期:113-06-2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