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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000017號鄭翰揚之判決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知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翰揚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翰揚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則顯
股 別:知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7號
原 告 曾琬淯
被 告 鄭翰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12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陳裕涵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 發布日期:113-06-2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