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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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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89626號鄭明仁之函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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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洪字第8962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明仁之函3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962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鄭明仁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附件:
㈠函(主旨):本院定於民國113年5月27日下午2時30分赴現場執行,請配合辦理說明三至五之事項,請 查照。
㈡函(主旨):請辦理債務人鄭明仁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查封登記,並查明說明三、四、五所示事項惠復,請查照。
㈢函(主旨):為核定債務人鄭明仁所有如附表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進行詢價並通知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人行使權利,請依說明三至六辦理,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6-2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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