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245號邑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志堅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火113年度訴字第224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邑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志堅
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24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邑辰國際貿
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志堅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判決節本詳如附件所載。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訴字第224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高千羚
被 告 邑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章島星
法定代理人 章義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參萬捌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年 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民國) 1 319,922元 自112年9月2日起至113年3月20日止 3.15% 自112年10月3日起至113年3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3年3月2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4.15% 自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4.275% 2 319,922元 自112年9月2日起至113年3月20日止 3.18% 自112年10月3日起至113年3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3年3月21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 4.18% 自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4.305% 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638,644元
書 記 官 鍾雯芳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6-2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