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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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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931號公館鄉(管理者:苗栗縣公館鄉公所),朱淑貞,何在鑫,周文仁,林天鈞(即林陳碧霞之繼承人),林玟瑤(即林陳碧霞之繼承人),林玟儀(即林陳碧霞之繼承人),林政銘(即林陳碧霞之繼承人),林陳碧霞(死亡),洪鈺婷,張忠義,陳佳慧,陳明宗,陳建龍,陳富雄,陳碧美,陳碧絹,陳碧緞,陳璇慧,臺北市(管理者: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承辦人楊曜嘉),劉再富,劉育宗,劉典宗,劉美言,劉曼笛,蔡天啟,蔡爵陽,蔣萬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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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火113年度訴字第93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忠義、被告周文仁、被告朱淑貞、被告陳
   碧美、被告陳碧絹、被告陳碧緞、被告陳建龍、被告陳璇
   慧、被告陳佳慧、被告陳富雄、被告劉再富、被告劉美言
   、被告劉育宗、被告劉典宗、被告劉曼笛、被告蔡天啟、
   追加被告林政銘(即林陳碧霞之繼承人)、追加被告林天
   鈞(即林陳碧霞之繼承人)、追加被告林玟瑤(即林陳碧
   霞之繼承人)、追加被告林玟儀(即林陳碧霞之繼承人)
   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93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忠義、被
    告周文仁、被告朱淑貞、被告陳碧美、被告陳碧絹、被告
    陳碧緞、被告陳建龍、被告陳璇慧、被告陳佳慧、被告陳
    富雄、被告劉再富、被告劉美言、被告劉育宗、被告劉典
    宗、被告劉曼笛、被告蔡天啟、追加被告林政銘(即林陳
    碧霞之繼承人)、追加被告林天鈞(即林陳碧霞之繼承人
    )、追加被告林玟瑤(即林陳碧霞之繼承人)、追加被告
    林玟儀(即林陳碧霞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判決節本詳如附件所載。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訴字第931號
原   告 洪鈺婷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  代理人 蔡爵陽律師
被   告 張忠義  
      周文仁  
      臺北市(管理者: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蔣萬安  
被   告 公館鄉(管理者:苗栗縣公館鄉公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何在鑫  
被   告 朱淑貞  
      陳碧美  
      陳碧絹  
      陳碧緞  
      陳建龍  
      陳璇慧  
      陳佳慧  
      陳富雄  
      劉再富  
      劉美言 
      劉育宗  
      劉典宗  
      劉曼笛  
      蔡天啟  
          林政銘(即林陳碧霞之繼承人)
      林天鈞(即林陳碧霞之繼承人)
      林玟瑤(即林陳碧霞之繼承人)
      林玟儀(即林陳碧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政銘、林天鈞、林玟瑤及林玟儀應就被繼承人林陳碧霞所
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比例五一三〇分之六
一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則按如附
表二應有部分權利範圍所示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訴訟費用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一:系爭土地
編號 土地  坐落   地目 面積 備註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信義區 虎林段 一 0386-0000  80.00  備 註         
附表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分擔明細
編號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權利範圍 訴訟費用 1 張忠義 5700分之1200 5700分之1200 2 周文仁 5700分之285 5700分之285 3 臺北市 5700分之2080 5700分之2080 4 公館鄉 5700分之610 5700分之610 5 朱淑貞 5700分之285 5700分之285 6 林政銘 20520分之61 20520分之61 7 林天鈞 20520分之61 20520分之61 8 林玟瑤 20520分之61 20520分之61 9 林玟儀 20520分之61 20520分之61 10 陳碧美 5130分之61 5130分之61 11 陳碧絹 5130分之61 5130分之61 12 陳碧緞 5130分之61 5130分之61 13 陳建龍 10260分之61 10260分之61 14 陳璇慧 10260分之61 10260分之61 15 陳佳慧 5130分之61 5130分之61 16 陳富雄 5130分之61 5130分之61  17 劉再富、劉美言、劉育宗、劉典宗、劉曼笛 公同共有5700分之630  5700分之630 18 蔡天啟 5130分之61 5130分之61 19 洪鈺婷 5130分之61 5130分之61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6-2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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