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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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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002967號王樂樂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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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司誠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96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王樂樂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967號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
      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樂樂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9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住同上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住同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樂樂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3年5月9日協商成立之債
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司誠股

  • 發布日期:113-06-2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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