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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65060號蕭功偉之執行命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福字第6506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蕭功偉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506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蕭功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三、節本:請第三人**終止如說明二保單號碼為***之保險契約,債務人蕭功偉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並依說明六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福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6-2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