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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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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149號黃桂香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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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3年度北簡字第314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桂香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149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黃桂香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314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送達代收人 莊碧雯  
被   告 黃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507元,及其中新臺幣106,306元自民
國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0,50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一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3-06-2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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