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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48號吳瑞昌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讓113年度訴字第264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瑞昌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64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准為公
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瑞昌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洪仕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64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吳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十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玖佰柒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股 別:讓股
- 發布日期:113-06-2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