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48號吳瑞昌之判決正本1件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讓113年度訴字第264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瑞昌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64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准為公
    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瑞昌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洪仕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64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吳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十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玖佰柒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股  別:讓股

  • 發布日期:113-06-2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