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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873號連耀華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秋113聲字第87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連耀華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873號連耀華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連耀華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珈妤
股 別 秋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聲字第8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連耀華 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標準(113年度執聲字第712號、113年度執字第2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耀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 發布日期:113-06-2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