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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701號相對人謝文坡、侯真理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宣3113年度司聲字第70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謝文坡、侯真理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701號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謝文坡、侯真理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01號
聲 請 人 楊鎧誠
楊黃麗淑
黃聰正
相 對 人 謝文坡
侯真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文坡、侯真理為公示送達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宣3股
- 發布日期:113-06-2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