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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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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409號黎晏羽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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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勇113年度訴字第14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黎晏羽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40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黎晏羽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謝達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409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許力元  
被      告  黎晏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柒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拾捌萬零柒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 發布日期:113-06-2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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