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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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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2373號姚瑞特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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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3年度北小字第237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姚瑞特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373號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姚瑞特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373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洪啟軒 
被   告 姚瑞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 發布日期:113-06-2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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