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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104號李清河之 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代113年度訴字第210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清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10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清河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葉佳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1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113年6月14日承受訴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李清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壹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貳佰陸拾貳元為被告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壹仟柒佰捌拾陸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 發布日期:113-06-2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