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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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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1077號王聖忠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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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結113聲字第107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王聖忠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1077號王聖忠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王聖忠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
         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股別:結
書記官:黃馨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聖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3年度執聲字第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聖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政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 發布日期:113-06-2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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