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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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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5797號林永鑫,林哲民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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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捷113年度司票字第1579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哲民、林永鑫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15797號聲請人謝皓凱與相對人林哲民、林永鑫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797號
聲 請 人 謝皓凱
相 對 人 林哲民
      林永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15797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即利息
票據號碼
 
 
(新臺幣)
 
起算日
 
001
111年6月21日
35,000元
未記載
111年7月21日
CH6050729
002
111年7月8日
40,000元
未記載
111年8月8日
CH6050672
003
111年9月2日
3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0月2日
CH6050579
 
書 記 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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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年度司票字第15797號pdf
  • 發布日期:113-06-2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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