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1662號謝育宏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甲113年度北小字第166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育宏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662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謝育宏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黎諭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166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林京緯
            李維浚
被      告  謝育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311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0,31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編號
第三人即特約商
購買商品
分期總價
分期期間
期數
每期應繳金額
被告已繳期數
未繳金額
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KEWPIE】奶野菜鮭魚粥調理包160g×6日本超夯介護食品Y2-4,【KEWPIE】介護食品牙齦磨系列Y2-7雞肉牛蒡粥160g,【KEWPIE】介護食品牙齦磨系列Y2-7
3,007元
112年6月10日起至112年8月10日止
3
1,004元
2
1,002元
2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D-ROCKET】可調節2-10G健身啞鈴瑜珈運動跳操韻律超值兩入組
1,241元
112年6月10日起至112年8月10日止
3
413元
2
413元
3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JoveGold漾金飾時光流轉黃金項鍊
8,896元
112年8月10日起至113年1月10日止
6
1,482元
0
8,896元

 

  • 發布日期:113-06-2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