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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2102號汪超群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壬字第210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汪超群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2102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汪超群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終止如附件之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新臺幣220,266元及其利息(詳如前發扣押命令)範圍內,向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解約金(如單筆保單之實際解約金不足新台幣壹萬元,請第三人暫緩解約並向本院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6-2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