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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000233號署名「廖珮蓉」之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春113單禁沒字第23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署名「廖珮蓉」之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3號署名「廖珮蓉」之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應受送達人署名「廖珮蓉」之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股別:春股
書記官 田芮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署名「廖珮蓉」之人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 發布日期:113-06-2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