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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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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3559號黃耀民之附件、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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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青113年度訴字第35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耀民之附件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55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附件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上午11時10分
      ,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怡秀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3-06-2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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