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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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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000076號朱建興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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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與113易字第7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朱建興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易字第76號朱建興妨害自由案件,應受
    送達人朱建興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無從送達,業經裁定
    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113年度易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建興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調院偵字第380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簡字第362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朱建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件所示本院調解筆錄
內容。
    事  實(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書記官         股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C055-03  第一次傳票公示送達 
股       別:與股
函列印份數:2

  • 發布日期:113-06-2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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