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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1922號李繼亨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壬字第192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繼亨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92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繼亨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債務人李繼亨對第三人**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及執行業務所得債權全額三分之一部分,應依本命令自即日起,在附表所示債權範圍內移轉於債權人,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6-2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