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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國字第000040號江葭,周保言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道109年度重國字第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追加原告江葭、追加原告周保言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重國字第40號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追加原告江葭、追加原告周保言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月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國字第40號
原 告 江萍
吳小貞
江德軒
江韻文
江蓉蓉
江蓓
江葭
周保言
被 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顧立雄
訴訟代理人 魏宣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江萍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 發布日期:113-06-2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