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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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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647號昇銳工程有限公司兼藍永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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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華113年度訴字第164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昇銳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藍永順之判
      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64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昇銳工程有
      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藍永順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4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許珮宜  
被      告  昇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永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玖仟捌佰貳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尚欠本金

最後付息日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十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1
100,000元
74,911元
112年12月8日
3.365%
自112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月9日起
至113年7月8日止
自113年7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2
900,000元
674,178元
112年12月8日
3.365%
自112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月9日起
至113年7月8日止
自113年7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3
50,000元
42,038元
112年11月28日
2.17%
自112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2月29日起至113年6月28日止
自11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4
950,000元
798,695元
112年11月28日
2.17%
自112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2月29日起至113年6月28日止
自11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2,000,000
1,589,822元

 

  • 發布日期:113-06-2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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