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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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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1149號杜毅夫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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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精113聲字第114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杜毅夫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1149號杜毅夫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案件,

        應受送達人杜毅夫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股   別:精股
書記官:涂曉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聲字第1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毅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113年度執聲字第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毅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杜毅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略)

 

  • 發布日期:113-06-2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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