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684號梁麗秋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道113年度訴字第268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梁麗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68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梁麗秋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月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68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陳金華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被 告 梁麗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ㄧ○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 發布日期:113-06-26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