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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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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001137號被告2-2.井上淑子(中山理惠子之繼承人)、2-3.中山麗子(中山理惠子之繼承人)、18.翁登科(ENG, TENG-KO)、86.翁淑晴(LAW, ONG SUE-CHING)、97-5.游淑滿(翁碧蘭之繼承人)、110.翁素莉(SULEELA  SUKKAT)之民事(補正)辯論意旨狀、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民事總辯論意旨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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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立111年度重訴字第113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2-2.井上淑子(中山理惠子之繼承人)、2-
      3.中山麗子(中山理惠子之繼承人)、18.翁登科(ENG, T
      ENG-KO)、86.翁淑晴(LAW, ONG SUE-CHING)、97-5.游淑
      滿(翁碧蘭之繼承人)、110.翁素莉(SULEELA  SUKKAT)
      之民事(補正)辯論意旨狀、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民事總
      辯論意旨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113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補正)辯論意旨狀、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
      民事總辯論意旨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上午11時整
      ,在本院第2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珊華

 

  • 發布日期:113-07-05
  • 更新日期:113-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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