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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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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99270號巫瑞祥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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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妙字第9927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巫瑞祥之執行命令2件(扣押、移轉)。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927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巫瑞祥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
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二所示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所示扣押金額部分對第三人OOO之每月應領之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債務人對第三人OOO之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超過新台幣OOOOO元)部分,應依本命令自即日起,在附表債權範圍內移轉於債權人OOOOO公司。
民事執行處妙股書記官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3-06-26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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