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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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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4632號鄭金葉(原名:張鄭金葉)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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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簡字第463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金葉(原名:張鄭金葉)之民
          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4632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鄭金葉(原名:張鄭金葉)間返還借
          款事件,應送達之民事承受訴訟狀繕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 發布日期:113-06-26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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