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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4632號鄭金葉(原名:張鄭金葉)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簡字第463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金葉(原名:張鄭金葉)之民
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4632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鄭金葉(原名:張鄭金葉)間返還借
款事件,應送達之民事承受訴訟狀繕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 發布日期:113-06-26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