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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0432號黃蘇珊即黃姿珊之執行命令2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壬字第18043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蘇珊即黃姿珊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0432號債權人鍾畯閎、併案債權人黃年霆(113司執11197)與債務人黃蘇珊即黃姿珊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
㈠終止如附件之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如單筆保單之實際解約金不足壹萬元,請第三人暫緩解約並向本院陳報)。
㈡終止如附件編號1、2之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如單筆保單之實際解約金不足壹萬元,請第三人暫緩解約並向本院陳報),另附件編號3保險契約之生存金應依本命令自即日起,在附表所示債權範圍內依比例移轉於各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6-26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