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5447號特洋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曹德官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3年度北簡字第544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特洋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曹德
官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544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特洋實業有限公司、曹德官間返還借款事件,
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5日下午2時55
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3-06-26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