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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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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5447號特洋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曹德官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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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3年度北簡字第544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特洋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曹德
      官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544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特洋實業有限公司、曹德官間返還借款事件,
      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5日下午2時55
      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3-06-26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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