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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1592號許豪庭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3年度北小字第159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豪庭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592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許豪庭間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159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被 告 許豪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 發布日期:113-06-26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