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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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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1592號許豪庭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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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3年度北小字第159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豪庭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592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許豪庭間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159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被   告 許豪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 發布日期:113-06-26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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