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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44780號尚合鑽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培偉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1司執亥字第14478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尚合鑽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培偉之執行命令。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44780號債權人林文瓊(111司執144780)等與債務人尚合鑽營造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債務人尚合鑽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0977911號)對第三人經濟部平鎮產業園區服務中心之工程保固金債權,在新台幣75,000元範圍內,應依說明三所示之方式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亥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6-26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