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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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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8948號吳冠毅即吳漢文之執行命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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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甲字第18894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冠毅即吳漢文之執行命令、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894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冠毅即吳漢文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甲股書記官


主旨:禁止債務人吳冠毅即吳漢文(身分證統一編號:H○○○○○○219號)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主旨:檢送債務人所有如附件(元大人壽)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兩造如未於文到10日內依說明三、四所示表示意見,本院即逕向保險公司終止上開保險契約,並將解約金交債權人受償,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6-26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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