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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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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000030號陳品群之113年4月17日民事聲請陳報狀繕本一件、113年5月6日民事聲請陳報狀繕本一件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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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和113年度原訴字第3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品群之113年4月17日民事聲請陳報狀繕本一件、113年5月6日民事聲請陳報狀繕本一件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原訴字第3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3年4月17日民事聲請陳報狀繕本、113年5月6日民事聲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張韶恬
 
  • 發布日期:113-06-26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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